截止日期為2022年12月9日。

教育部就《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2022-11-29 14:08:32發(fā)布     來源:多知網(wǎng)    作者:關注教育的  

  多知網(wǎng)11月29日消息,近日,為提高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法治化水平,推進公正文明執(zhí)法,完善執(zhí)法程序,加強校外培訓治理,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教育部研究形成《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xiàn)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12月9日。

  根據(jù)《征求意見稿》,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關于違法行為和處罰,《征求意見稿》明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jīng)審批開展校外培訓,符合下列條件((一)線下培訓有固定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wǎng)站或者應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yè)人員;(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違規(guī)開展校外培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這些行為包括,(一)通過即時通訊、網(wǎng)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二)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三)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四)其他未經(jīng)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條件的。

  此外,校外培訓機構超出審批范圍,擅自改變培訓類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吊銷許可證。這些行為包括,(一)線下培訓機構開展線上校外培訓的;(二)線上培訓機構開展線下校外培訓的;(三)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四)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五)線下培訓機構超出審批地點開展培訓活動的。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培訓活動,或者管理混亂,比如,“培訓內(nèi)容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與中小學聯(lián)合招生等違反招收學員規(guī)定的”“超前超綱開展學科類培訓的”“培訓時間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等,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吊銷許可證。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還強調, 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或者參與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